1.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2.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1995〕1号)
3.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(国办发〔2007〕73号)
1.该职业专业性强;
2.行业发展需要;
3.队伍规模较大;
4.符合职业分类中“小类”的职业属性和特点,无职业交叉;
5.适宜用职业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。